A:法小洲,你怎么一脸严肃?
B:我朋友买房,遇上点麻烦……
A:不要无中生“友”!
B:真的是我朋友,说起来也挺不好意思的,他本来没有购房资格,中介帮忙想了个“点子”,他脑子一热就签了认购书,也交了钱,思来想去不踏实,来找我分析分析……
A:香洲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相似案件,先来看看?
案情回顾
黎某看中了一套中山三乡的商品房,正苦于没有购房资格,代理销售商的员工提出可以帮忙办理假离婚证、假户口本等假证照,黎某只需额外支付一些手续费。
因购房心切,黎某便同意了,当即与开发商签署《认购书》,支付首付款434万余元,与代理销售商签署《优惠告知书》,支付团购费10万元。同时,黎某还向代理销售商的员工额外支付了9000元手续费。
拿到虚假证照后,黎某心里不踏实,未去银行办理按揭手续,也未按《认购书》的约定与开发商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委托律师向开发商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开发商不同意。黎某便将开发商和代理销售商一并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黎某在知悉购房政策和相关风险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购书》,根据约定,应继续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单方解除《认购书》,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就此提出反诉,要求黎某支付违约金30余万元。
代理销售商辩称其并未收取原告黎某购房款,不应承担退还房款的责任;“团购费”是优惠房源服务费,在其推荐下,黎某已与开发商达成《认购书》,经销商的服务工作已经完成,黎某无权要求退回相应费用。
B:我就知道开发商会抗辩说黎某是自愿签的……那我朋友的钱也要打水漂了……
A:别急,听听法官的意见。
问:《认购书》是否应该解除?
答:黎某与开发商签署的《认购书》未约定案涉物业交付时间、交付条件等基本合同条款,就案涉物业形成的是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关系。根据购房政策,黎某不具备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资格,显然《认购书》自缔结之日起即存在履行障碍。开发商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双方签署的《认购书》,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问:《认购书》解除的责任如何认定?
答:黎某明知以自己名义购买案涉物业在政策上存在障碍,但在知道可以用办假证的方式购买案涉物业后,自主选择签署《认购书》,主观上存在缔约过错。另一方面,《认购书》是开发商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开发商无证据证明其在签订《认购书》时,对《认购书》所载购房政策已向购房人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也有缔约过错责任。双方应根据各自的缔约过错对《认购书》不能履行承担责任。
问:黎某已经支付的款项是否应当被退回?
答:基于上述认定,综合考虑双方缔约过错大小、为履约付出成本以及无法履约的损失等因素,开发商应向原告退回购房首付款。黎某实际没有成功购买到相应房源,代理销售商应向原告退还该团购费。至于手续费,系黎某因自身过错而产生的费用,应自行负担。
问:双方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答:黎某和开发商因各自的缔约过错导致《认购书》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对于《认购书》的解除均负有责任,双方均不需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B:我明白了……我这就去和我朋友说说,还要批评他这种企图规避政策的行为!真是不应该!
A:为了规避购房政策,确实存在个别人企图用“假证件”“假离婚”“借名义”等方式买房。
在此提醒,购房政策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重要措施之一,有利于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论相关政策是收紧还是“解绑”,购房各方都应当严格遵守。违反购房政策购房虽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买方在购房前应当了解相关政策,卖方在出售房屋时,也应清楚掌握买方相关信息,并就政策问题对买方进行合理提示及说明,否则双方将对合同无法履行各自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