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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银行卡“生财”?“帮凶”构罪获刑!

时间:2022-08-04  来源:办公室    字体显示:

如果有人告诉你,

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

轻轻松松就能赚上千元,

你心动了吗?

但心动可能变“刑”动,

这种行为可能涉嫌犯罪!

近日,香洲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苏某、陈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获判,被告人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苏某在明知廖某、郑某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的结算支付,仍用自己个人资料办理了一张银行储蓄卡并开通了网银和手机银行业务,然后将开户手机卡一同出售给廖某某,获利人民币1000元。

苏某获利后,以为找到了生财之道,遂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收购银行卡的信息。

陈某在看到苏某朋友圈里发布的收购银行卡信息后,同样以自已的个人资料办理了两套银行储蓄卡,以每套银行卡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苏某,苏某再转售给廖某、郑某二人。

2021年8月,公安机关在“断卡”行动中发现,苏某、陈某名下的银行卡涉嫌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苏某、陈某出售的银行卡有6名被害人被电信诈骗转入的资金,涉案金额达142.4万元。

香洲区检察院受案审查后,认为苏某、陈某将个人银行卡出售给不法分子用于犯罪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二人经法院判决后锒铛入狱,获利被罚没并要缴纳罚金,真是悔之晚矣。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年来犯罪分子以轻松赚外快的名义,诱使他人买卖、租赁、出借银行卡、电话卡进行电信诈骗、洗钱犯罪、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在此,检察官呼吁,广大群众切莫贪图小惠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助纣为虐沦为“黑灰产业链”的帮凶,最终等待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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