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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又重阳,一起学习《民法典》解答老年人关注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1-10-13  来源:办公室    字体显示:

小时候无所不能的他们

现如今期盼我们的陪伴

孝心不只应景之谈

关爱年长的他们

先来看看老人们

都关心哪些法律问题?

老有所居,居住权保障老年人权益

现实生活中,不少父母会为子女买房,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或将自有房屋过户给子女。一旦两代人之间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纠纷,老人们就有可能会陷入无房可住的境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这也就意味着,没有“房产证”,老人们也可以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得到法律保障,真正实现老有所居。

独居养老,遗赠扶养协议了解一下

老人独自居住,相熟的亲戚又在远方,如果想指定一个人为自己养老,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之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因此,独居老人可以多加考虑,指定扶养人为自己养老送终。

指定子女养老,意定监护添保障

多子女家庭,想要指定其中一名子女养老,该怎么办?

罗姨有三个儿子,老伴早年逝世。在养老院住过一段时间后,罗姨有了想跟小儿子一起生活的意愿,想由小儿子为她养老,把自己赡养事宜和财产管理都交给小儿子处理。

为避免日后三个儿子之间产生纠纷,罗姨在清醒的状态下,到公证处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书及具体的监护方案,同时进行公证。

以罗姨的情况为例,《民法典》中提到的意定监护,指的是罗姨在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之后,由她的小儿子作为监护人,为她的衣食住行及财产管理负责。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意定监护制度为罗姨晚年生活增添了法律保障。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仅靠法律规定

远不足以熨平

老人们潜在的心理褶皱

即便不常在身边

关心亦应时常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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